震辩孬攀谣}筛|『I惜:材重任“好心”却酿过失犯罪吴某系河南省民权县某镇虎寺西村人.任该村村委主任。2008年6月12日早上.吴某在不具备电工资格.且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.擅自将该镇虎西台区16号杆的电源接上让群众浇地,致使该村村民范某在浇地时,无意触摸到未安绝缘子的16号杆·的地锚而触电身亡。民权县安全:土i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,吴某应负藜;事故的直接责任。垦共同考囊墨火蒙喜全主嘉藿器袅并履行。法院认为.被告人吴某在不具备电工资格.且明知该村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.私自使用已被停用的供电设施.其应当预见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.而其轻信能够避免,致使一人死亡.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.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,认罪态度较好.且已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.取得被害方的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。法院遂判决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.缓刑二年。(河南张连忠)偷“斤”换元的做法.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。六、自书借条案例:丁某向周某借款元.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,丁桌看借条金额无误.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,、后周某持丁某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元。丁某欲辩无言。,后查明.周某在元前面留了适当空隙.在丁某签名后便在200()()元前加了个“1”。七、借条不写利息案例:李某向孙某商量借款元.约定利息为年息2%。在李某出具借条时写为:今借到孙某现金元。孙某考虑到双方都是熟人.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。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.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《合同法》第211条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.视为不支付利息”的规定,在李某否认约定利息的情况下.驳回了孙某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。(河北张楠)求购蛋白质粉580元/公斤.生物粉3900元/公斤,植酸钙16元/公斤,卵清素4800元/公斤绿毛龟1380元/只,珍珠獾58元/对,量大上门收购。济南爱迪公司电话:0531—
文章来源:《电工技术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dgjszzs.cn/qikandaodu/2021/0722/800.html